- 信息来源: 嘉兴市质量协会
- 日期: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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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读书随想》
提高产品质量,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必须敬畏法律
行业协会以各种名目评奖、如“十大品牌产品”、“十大明星企业”,如此等等,历来已久,谁交的钱多,就评谁的,早已不是新闻。昨天“嘉兴质量网”转载的“一些行业协会咋钻进钱眼儿里了”这篇文章对此的批评比较有理有据,击中时弊,值得一读。尤其是此文痛批一些行业协会以“评奖敛财”,更值得引起重视。我们质量人切切不要热心于这种无聊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产品质量不符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社会团体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产品。但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从未见社会团体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更未见国家机关因推荐生产者产品受到处罚。因为,“权大于法”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
当法律不受敬畏甚至可以被肆意践踏时,违法的东西就会更加胆大妄为。如现在很热门的“XX制造”,其标准是个由一个什么“品牌联合会”搞出来的“团体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团体标准仅可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根据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亦即这是一种民事行为,而现在却成了一些政府部门为企业质量背书的新变种,成为一种行政行为,由于得到地方支持,看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也没办法。
行业协会敢于公然以“二政府”自居,往往因为背后有政府部门的“掛靠”或“主管”。企业得罪了行业协会等于得罪了政府部门。有企业老总诉苦:“行业协会开个会也要收几千元钱”。可见,“二政府”已成为企业敢怒不敢言的“公害”。
坦率地说,由于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我们一些企业老板主观上也想拍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马屁,至少不想得罪。明明知道这种做法不对也会加入和参与,有的甚至引以为荣。而对于那些真诚为企业服务,实行“政社分开”的社会团体,却冷冰冰的。所以,企业家的素质不跟上,看不到社会大势所趋,不敬畏法律,也是促成上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整治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是不争的事实。产品质量不是“评”出来的,而是竞争出来的,要想超越,靠“花拳绣腿”,自带桂冠是无济于事的。产品质量真正要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进行一场“品质革命”,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依法办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每一位公民都敬畏法律,法律也必须亮剑。而这些要求,从目前状况来看,还任重道远,思想尚未统一,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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