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老师:企业面对质量法律问题,应该如何面对?
  • 信息来源: 嘉兴市质量协会
  • 日期: 2020-02-24
  • 浏览量: 1,072 次

【王老师心得】

疫情尚未结束时的复工,安全第一,质量也不能放松。

复工后,员工的安全需要将上升到员工心理需要的第一位。没有安全保障,一切都是扯淡。

但生产还是要进行,尤其是当前不少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企业更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包括质量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学点质量法律知识,对避免另外飞来一只“黑天鹅”,也有好处。

小的“黑天鹅”还可能有。举个例子。疫情前,A公司的一家客户于2019年10月3日以A公司提供的甲产品理化性能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A公司追溯了这批产品的买卖合同,是2017年9月12日签订,产品发货时间是2017年12月18日。A企业认为,发货后,这家客户没有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现在事隔近两年了,突然提出,肯定是卖不掉了,想把余货退回给我们公司。而且产品发货近两年了,重新生产这种产品,仅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就要花不少成本,客户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不去理他们,打官司也行。

A公司的总经理对我很信任,问我公司若这样做是否妥当?我随后看了这份买卖合同,合同条款很仔细,唯独没有规定客户收货后的检验期以及发现产品质量不符要求,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就告诉总经理,这个官司打不赢的,还是与客户协商解决吧。

为什么这个官司打不赢?因为合同上这种产品没有保质期,也没有规定客户收货后检验期与质量异议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不规定质量异议期,就意味着客户可在收到标的物两年内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两年内不提出异议,则表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而若合同上规定了质量异议期,结果就不会这样。A公司的总经理听我解释后,马上打电话问销售部经理,为什么合同上不规定检验期与质量异议期。销售部经理答称:根本不知道《合同法》有此规定。A公司总经理痛定思痛,说不学与质量相关法律还真不行,不仅仅是质量部门要学,企业高层与销售部门都应该学,否则总有一天,会遇到因为不懂质量法律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这恐怕不是一家企业的困扰。近年来,我接受过不少企业的质量法律咨询,有质量经济纠纷的;有对国家与地方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罚有异议的;有生产许可证的等等。企业认为是难题,甚至东托人,西托人,也未解决。其实,这些所谓“难题”,大多数是质量法律的常识性问题。平时无所谓,临时抱佛脚,而且即使律师也不大感兴趣接收这种案子。

企业遇到质量法律问题,怎么办?我这里先提个解决问题的框架,让企业中的有心人先试试。

遇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纠纷,先查《产品质量法》,涉及质量经济纠纷的,还要查《合同法》;涉及对国家或者地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还针对一些行业制定了相关法律。如食品行业有《食品安全法》;药品行业有《药品管理法》等等。当与《产品质量法》有法条竞合时,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有些法律,“两高”会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进一步明确,因此,还要查一下相关法律有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如“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例。它具有强制力、约束力,法院判决时往往会引用司法解释。

有些产品,国家相关部门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原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相关企业平时都可搜集到。

只要用心,质量法律并不难学。企业也会因此而减少许多不应有的损失。灾害面前,损失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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