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质量协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 信息来源: 嘉兴市质量协会
  • 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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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质量协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根据嘉兴市质量协会章程(第五次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会设立监事会,经中共嘉兴市质量协会党支部支委会同意,现制定监事会工作细则如下:

一、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的审议情况。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本会财务情况;监督每年协会财务专项审计及本会换届审计情况。

4.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及秘书处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5.如果发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或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及秘书处在执行本会职务行为中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可以提出“监事意见书”,要求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6.监事会由驻会副主席作好监事记录,并设计“监事记录表”,对连续一年没有亲自参加常务理事会(包括微信形式)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常务理事会微信群中公布;连续两年未亲自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活动的,按本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处理,处理决定由监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共同签名,并经中共嘉兴市质量协会党支部支委会批准后实施。

7.当监事会的“监事意见书”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意见不一致时,由中共嘉兴市质量协会党支部支委会裁决。

8.本会换届时,监事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监事报告。

三、领导关系

1.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监事会接受中共嘉兴市质量协会党支部支委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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