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 嘉兴市质量协会
- 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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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质量协会章程
(第五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嘉兴市质量协会。英文名称为:JiaXing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JQA。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本市企业和质量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技型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总结交流和推广质量工作经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为提高我市质量工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发展我市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进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以真心实意、真本真力、真才实学为企业和质量工作者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愿意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建国路港澳商城写字楼414-415室。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学习、研究、宣传与质量有关的理论、法律、政策和方法,总结交流我市各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经验;
(二) 推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为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三)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参与国内外质量管理学术理论的交流和研究,及时向本市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的信息和发展动向。
(四) 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质量文化。
(五)反映顾客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支持本会工作;
(三) 重视质量工作;
(四) 具有社会责任感,没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污染环境和严重损害职业健康安全以及其他严重不诚信的行为;
(五) 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 在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质量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 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个人会员若在质量管理学术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较扎实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及较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高级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经本会秘书处初审,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定。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由秘书处审查决定,并备案;
(三) 被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企业或个人,由本会秘书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时间自发文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推荐参加质量管理学术交流或培训;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由本会正式发文不再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若因特殊原因有一年未交纳会费,第二年应予补交。若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书面告知本会的,作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在理事会成员中协商或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支部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协商或选举产生、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本会章程;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批准单位会员的吸收;
(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会长或副会长的工作津贴及其它待遇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并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都必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本会秘书处整理成会议纪要发给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若连续两年不亲自参加理事会议,则由秘书处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要求调换相应级别、直接或间接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更换。如所在单位不能提出合适人选,则该单位的理事会成员资格终止。理事会成员若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本会,所在单位可以另行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或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增补其他会员单位或个人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把握发展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决定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资或工作津贴及福利待遇,提交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在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之前,或在会长职责范围内可以作出决定,但需要听取更多意见之时,会长可召集会长办公会议,指定全体副会长或部分副会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对讨论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人选,报会长决定;
(四) 提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在会长不能视事时,常务副会长即为代理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及以上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任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会财务情况;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及秘书处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可以要求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取得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财务每年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部门审计。换届时应提交任期内每年财务审计报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部门审计。每年的财务审计结果,由会长以适当方式向理事全会或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与任何社会组织不存在垂直管理或变相垂直管理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用于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遣散费、质量公益及慈善事业、奖励本会建会以来对质量事业和本会工作作出显著贡献人员。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设立嘉兴市质量协会党支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支部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市质协党支部应及时向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报告,并做好党支部人员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市质协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第五次修订稿)经2020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五次修订稿)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五修订稿)自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