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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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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曾入选“浙江並购重组十大代表性案例”,总部设在绍兴的浙江龙盛集团收购德国著名企业德司达后,其所属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竟将废酸2698.1吨不经任何处理倒入运河,数值超过构罪标准数百倍,造成民众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相邻区域多处水厂被迫停产,损失重大。
报道还称,德司达未被收购前,由外籍管理人员当老总时,尚能遵纪守法,可换了个中国人当老总,就干出这种丧尽天良的勾当,祸害自己同胞,真是令人蒙羞齿寒!
现在收购外企变成了很时髦的生意,可惜往往只收购了外企的硬件,却没有吸收人家文化中的优良部分,仍是利欲薰心,不择手段。这种人渣若也可称为“企业家”,恐怕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真正企业家都宁可没有这顶和“科学家”只相差两个字的桂冠。
对如此骇人听闻的案件,当地法院仅以“污染环境罪”,处予罚金2000万元,相关案犯如何判决也未公布。难怪连著名的“法制日报”也发文质疑,此案判决何其轻也。
看看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拘役,並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因此按此罪判决,最最最严重的也只是判七年有期徒刑,罚2000万元,为何不公开案犯的判决?估计实际判的还少于七年,甚至缓刑。更令人愤怒的是,判的如此轻,这家公司还上诉,说这是员工干的,不应认定公司为主犯,罚金也太高了。什么叫无耻,也算领教了。
刑法还有一条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后果仍实施或放任。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和法院已认定的污染环境罪相比,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区别很大,显然后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罚要比前者重得多。而且无论后果如何,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只是量刑之区别,亦与前者不同。此案适用何种罪名,法律界应有高见。
我们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无意对此案作深层次的法理讨论。但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连度娘也可告诉我们,刑法上的“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的废硫酸属于什么物质?恐怕学过一点化学的人都清楚。偷排地点附近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如果不会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多处水厂又何必停产停水?
对为一己私利,置环境和民众生命健康于不顾,故意大量偷排危险物质的罪犯,不管他是什么“家”,都应依法严惩。尤其在当前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本来已是雾霾压境,再来个故意排放危险物质,不仅空气污染,喝的水也要受污染,此时法律仍不亮剑,对罪犯从轻发落,而对持有打气球“枪枝”的大妈却予以重判三年半。司法如此,岂非失公正,散人心?
这个案例,同时也告诉人们,办企业要有起码的良知。否则即使再做得大,做得“强”,收购得再多,做这种眛了天良的事,还是要被老百姓骂断子绝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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