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广州医生后,鸿茅药酒又起诉北京律师
  • 信息来源: 我在抱柱
  • 日期: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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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将其非处方药的性质模糊为保健食品

报警跨省抓捕一名广州医生后,鸿茅药酒还起诉了一个律师。该律师在自己的公号里撰写了一篇分析鸿茅药酒广告实例的文章——《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见文末延伸阅读)。

4月16日晚间,记者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远处获悉,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茅药酒公司)以上述文章严重诽谤鸿茅药酒声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已于4月9日开庭,但尚未宣判。

而在起诉前,鸿茅药酒公司在自己官网发了一份“严正声明”,要求程远“立即就其违法行为公开向我公司道歉”。

对一些自媒体严重诽谤我公司商誉的严正声明

程远还向记者透露,起诉之前,鸿茅药酒公司的人曾找过他,希望他删掉那篇文章,但被他拒绝了,“我觉得我写得没什么错”。

3月5日,程远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

程远在文章中写道,选取一则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以此为例进行分析,以窥探食药监部门的审查尺度。

通过分析,程远认为,虽然不能断言鸿茅药酒的上述广告违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药监部门在广告审批时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标准。

此外,他还认为,除了宽松的审查标准,宽松的行政处罚也是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他没有想到,鸿茅药酒公司很快便注意到了这篇文章。

3月8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对于一些自媒体严重诽谤我公司商誉的严正声明》。

声明的矛头直指程远及其撰写的上述文章,称其采用了侮辱性语言和大量道听途说的不实数据,恶意攻击鸿茅药酒,“恶意抹黑我公司形象”。

声明还称,对于任何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声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最后,声明表示,督促文章作者和相关媒体立即就其违法行为公开向鸿茅药酒公司道歉。

随后,程远被鸿茅药酒公司送上了法庭,成了被告。程远说,案件于4月9日已经开庭,但并未当庭宣判。

4月16日晚,程远对记者说,对于这场官司的到来他感到意外。他说,这篇文章只是从广告法的角度进行的一次实例分析,以前也做过其他企业类似的分析。

此外,对于声明中指责程远采用大量道听途说的不实数据的说法,程远表示,相关数据援引的是媒体的公开报道,食药监总局的官网上也有相关公示,“所以这些应该都是比较确凿的东西,在事实方面没有什么错误”。

延伸阅读:

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

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如果医药广告违规也评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话,鸿茅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

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的。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是要经过广告审查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广告的。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审批部门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笔者选取了一则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以此为例进行分析,以窥探食药监部门的审查尺度。该广告为鸿茅药酒于2017年11月投放的一则电视广告,广告审批文号为蒙药广审(视)第2017120232号。

问题一 是否倡导合理用药?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鸿茅药酒广告中的“每天呵护”、“每天两口”,给消费者“每天都要喝”的感受,与说明书中的“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的表述截然不同,是否违背了前述合理用药的规定?

事实上,可以说鸿茅药酒较为成功地将其非处方药的性质模糊为保健食品,很多消费者都误认为鸿茅药酒属于保健食品,而不是药品。实务中,很多保健食品都巴不得宣传自己有治疗疾病功能,那么,作为非处方药的鸿茅药酒为何还要将其自身模糊为保健食品?原因在于,药品的使用应当更为审慎,是药三分毒、有病才用药,你看到逢年过节有人送感冒药、咳嗽糖浆的吗?虽然保健食品也要合理使用,但是其使用方式要宽松很多。鸿茅药酒暧昧的宣传可以提高其消费使用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合理、任意的使用。

问题二 是否作功效性保证?

《广告法》禁止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本例广告中的“有效治疗风湿骨病、关节疼痛、肾亏腰酸、脾胃虚寒、气虚血亏”,并且对“有效治疗”这四个字进行强调,是否构成上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鸿茅药酒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老年人,他们对于效果的理解有别于年轻人,两类人群对“有效治疗”的理解是不一样的,站在中老年人的角度,这一用语构成“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尚不为过。

问题三 是否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此举在于倡导人们合理用药。而鸿茅药酒的广告中出现的“中华老字号”、“CCTV国家品牌计划”“国家级非物资文化遗产”等内容虽然并不是药品本身的综合性评价,仍然试图借助对“字号”“品牌”的宣传,间接影响药品本身的评价,有违法之嫌。

从笔者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分析来看,虽然不能断言鸿茅药酒的上述广告违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药监部门在广告审批时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标准。

除了宽松的审查标准,宽松的行政处罚也是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即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其发布广告,甚至可以判其死刑,剥夺其主体资格。但是鸿茅药酒似乎一直并未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2630”次通报后,鸿茅药酒反而越做越大。这与杭州个体户使用“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一语即罚20万一案形成鲜明对比,莫大的讽刺啊!

更为讽刺的是,对于“2630”次违法通报,有关部门选择性失明,鸿茅药酒被评上了“中华老字号”、“CCTV国家品牌计划”。《广告法》禁止“国家级”的广告用语,有关部门使用“国家”两字进行背书,本身就存在争议,而将这一评定授予常年广告违法的鸿茅药酒,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奇迹。

综合自:澎湃新闻、法律101

编辑:王萧东丨 版式:王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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