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润身:强生爽身粉“天价赔偿”判决的启示
  • 信息来源: 嘉兴质量协会
  • 日期: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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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读书心得》

强生爽身粉“天价赔偿”判决的启示

强生爽身粉因含致癌物质石棉,8月22日,被美国一家法院判决向22名受害女性赔偿46.9亿美元。这一“天价赔偿”的判决,对消费者依法维权很有启示作用;对我国因产品缺陷造成侵权的相关法律完善也有一定启示作用。

让假冒伪劣制造者“倾家荡产”要靠法律来保证。我国现有法律对假冒伪劣制造与销售者的处罚太轻,如长生生物生产销售的25万支问题疫苗,很多已被使用,仅罚当事企业344万余元,而长生生物今年上半年净利润是1.4亿元。这哪叫“处罚”,简直是“隔靴搔痒”。至于问题疫苗受侵权者的民事赔偿更缺乏法律的实质支持。

纵观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者,除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产品货值五倍或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只有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些条款涉及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至于什么是“严重”?什么是“相应的”,并无明确,这对普通老百姓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而提起侵权诉讼,也是一道难题。更遑论索赔几十亿元了,即使提起,大概率的判决结果也恐怕是“不予支持”。

这个判决还告诉人们,公民要有坚定的维权意识。受强生爽身粉致癌物影响的绝对不止这22名女性。但这22名女性通过诉讼维权,得到了巨额赔偿的判决,也带动了更多受害人将强生公司告上法庭。尽管维权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只要道理在自己一方,就要有韧性。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产品缺陷受害人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弃了自己法定权利。

还有一条,值得注意。媒体报道,国外一些不合格品召回时,往往把在中国销售的同类商品排除在召回之外,声称符合中国标准或规定。例如强生,近年来有51次问题产品召回,却有48次把中国排除在外。当国外把这些问题产品纷纷下架时,中国消费者却不知情,仍是乐乎乎地抱回家。是中国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给国外无良厂商钻了空子;还是法律上有漏洞?须知这些召回的问题产品都是安全上存在问题,即使是“漏洞”,也要亡羊补牢。

尽管对强生爽身粉致癌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决,强生公司还可上诉,但其启示意义不可忽视。随着法律的完善;随着社会对法律敬畏意识的加强;随着公民对产品质量维权意识的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惩罚力度也将由司法部门和公民共同来加强,“让假冒伪劣生产与销售者倾家荡产”必将不再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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