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质量协会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决定
- 信息来源: 嘉兴市质量协会
- 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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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各团体会员及高级个人会员:
根据本会章程第三十二条,现经市民政局批准,本会会长与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为此,对本会法定代表人与会长(或“代理会长小组”)权利与职责作出区分,以利工作。经市质量协会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如下:
1.?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仍按本会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但该条第(三)款:“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后再加一括弧(不包括对外合同)。
2.?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是本会高层领导之一;
(二)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管理负全责;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本会不允许签署涉及借款的合同与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可以否决常务理事会、理事全会、监事会所作出的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与违反本会章程的决议,但应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全会、监事会作出书面说明;
(五)法定代表人对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全会、监事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与本会章程的决定,应当否决而不作出否决,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3.当会长与法定代表人意见不一致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全会裁决,法定代表人对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全会裁决不同意时,可要求会长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嘉兴市质量协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