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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润身:人们应该了解的质量法律基础知识
  • 信息来源:
  • 日期: 2016-12-09
  • 浏览量: 1,185 次

 

昨天我们刚在群里说了要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天高兴地看到环保部又宣布废止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何谓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在宪法统领下,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就法律效力而言,法律优于法规。为了弥补立法的滞后,我国还授权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规,规范性文件则更低于规章的法律效力。

     举例说明,我们质量人平时接触较多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就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计量法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就属于行政法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以总局令、部长令发布的,就属于行政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等这些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非部长令或非总局令发布的就属于规范性文件。显然在法律体系中,它们的位置层次是不同的。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前者是下位法,后者是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有一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如食品也是产品之一,《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出现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也有规定,但若食品大肠菌群超标等,就应按《食品安全法》处理,因为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殊法。

    实践证明,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滞后的不足,起了“补缺拾遗”的作用,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往往帶有保护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的色彩,也对我国法制的统一产生负面影响,有不少规草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加重了企业或老百姓负担,有违市场经济的要求。一些部门甚至不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无视法律法规,而把本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唯一依椐。昨天“嘉兴质量网”转载的关于企业因部门之间规定不一致而得不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无法生产的报道就是一个明显例子。

     因此,我国也已通过有关法律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行政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律、法规是“依椐”,而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规范性文件更是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才可以在裁判的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也早在2010年就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各部门和各地清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毕竟涉及部门与地方自身利益,这项清理工作虽在进展,但仍不很理想,不然也就不会产生昨天报道的企业无法得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事,也不会有环保部这次又废止了131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事。其他部门和地方呢?陸陸续续有些报道,也在清理。但自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清理算起,时间已经过去了六年多,人们不知是否还要再等六年多,甚至更多的时间?

     所以,政府职能必须加快转变,才能加快我国的法制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经济转型,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这也是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现实意义所在。

 

 

 

 

 

原文转载自嘉兴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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