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 嘉兴质量协会
- 日期: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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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以案说法》
海天、李锦记酱油不合格案,江苏省消保委有违法之嫌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酱油比较试验报告”,29种酱油,包括海天与李锦记因不符标准而上“黑榜”。鉴于酱油是老百姓常用的食用调味品,涉及面广泛,與论为此大哗,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发民众关注。而海天、李锦记则对江苏省消保委做法提出异议。
应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江苏省消保委的做法是否正确。
一,江苏省消保委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也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江苏省在将江苏省消协更名为消保委时,也明确消保委是社会组织。
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有抽查企业产品(商品),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权力。因此,江苏省消保委涉嫌违法。
二,江苏省消保委不是这次酱油抽查的适格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责,其中第(三)款规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重复了这一规定。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因此,江苏省消保委只能“参与”,而不能独立组织对商品质量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是酱油抽查的适格主体。
三,江苏省消保委滥用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调查、比较、分析”的权利。该条例没有授权消保委可以抽查商品,发布“比较试验报告”。江苏省消保委将“比较”的职责任意延伸到抽样、检验、发布检验结果,以致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无论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办法》还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都规定了产品或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结果由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而且,《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消保委可以发布和披露的仅是“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与“消费者投诉情况”。因此,江苏省消保委向社会公布“比较试验报告”,于法无据,显属越权。
四,江苏省消保委拒绝李锦记的“复检”申请,且将未经复检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不仅是藐视法定要求,而且侵犯了李锦记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抽查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复检工作完成后,10内作出书面答复。江苏省消保委负责这次酱油抽样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抽样程序;指定的酱油检验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从业规范”,被抽样检验的企业都不知道。被抽样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以不予理睬的行为拒绝。这种“暗箱操作”违法主观故意明显。
综上所述,江苏省消保委应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而不应知法犯法,滥用权力,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李锦记等企业可以依法对江苏省消保委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此案也提醒人们,警惕一些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变相成为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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