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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润身: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 信息来源:
  • 日期: 2017-01-09
  • 浏览量: 1,315 次

公民受到执法部门违法处罚,对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媒体报道,湖南益阳交警使用安装在制式警车上的移动测速仪,查到某市民驾车超速,给予行政处罚,本来是一件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却不料遇到的市民是个“较真”的,揭开了系列行政违法的案中案。

 

 益阳交警用于执法的移动测速仪生产厂家竟然是冒用无锡一家並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司,再查下去,无锡这家公司也並未知自己被冒用,而真正的卖家地址却在一家民舍里,没有人影,更谈不上有什么许可证。

 

 那么怎么会让这样非法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落到交警手中的呢?答案是政府集中采购的,而这样总价近20万的计量器具,在政府集中采购清单中,连记录居然也不全,更何谈采购信息公开。

 

 移动测速仪属于法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向当地质监局备案,並接受强制性周期检定,但当地质监局声称,从来没有该市交警部门使用的移动测速仪的备案记录,看来这个市的质监局也是“宅男”一群,从不上马路,也从不查信息,不知交警用了应该强制检定的移动测速仪。

 

 由于移动测速仪经过了省计量院的检定,从此被“漂白”,有了合法身份。因此,交警坚持没有错,政府采购部门没有错,当地质监局没有错,省计量院也没有错,错的只能是吃瓜群众了。

 

仔细看看《计量法》、《政府采购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都可知道究竟是谁错了?而且是系列错误。所以需要普法。正因为並非所有执法人员都懂得法律,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是个“过程”,过程的结果是产品或服务,使用非法制造的计量器具作为执法手段,其结果亦是无效,这是计量与质量关系的常识性问题。

 

无论此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我们都应为提起行政诉诉讼的这位市民击掌,只有先发现问题,才能去解决问题。如果没有这位市民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能发现原来此案中还有另外案情?就此而言,市民此举是促进了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也使更多人们看到计量确实是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这个常识不仅适用于工厂,也适用于其他各种组织。

 

所以,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不能回避问题,公民要敢于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否则今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是他,明天就可能轮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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